“中古时期法律变迁的曲折过程表明,中国古代法律文明既有连续性、统一性的主流,也有不满性、多样性的支流。” ——张春海:《中世纪时期的财产所有制——农牧文化互动下的制度变迁》,《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第142-152页。本期评述:陈新宇 梅建华 文字摘录:罗东 在当代,除了书籍之外,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是知识生产和知识积累的又一主要载体。今年8月以来,《新京报书评周刊》以书评为基础,拓展“学术评论与摘要”的知识传播,准备了“新京报中文学术摘要服务”,致力于在期刊行业传递人文科学事业。e在中国社会。每期均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担任审稿人。我们希望向您传递最新的既专业又前沿的论文。我们也希望入选的论文对本土或世界问题有清晰的认识,并有独特的中文写作态度。每期有两篇文章,本期为第十二期(本期为一篇文章,附《十月文献索引》。作者张春海讲述了中国传统法制演变过程中一段被遗忘的“插曲”。赎罪本来是一种严刑,从周朝开始,由严刑改为轻刑,并延续到南朝。北朝受游牧文化重刑的影响。但由于汉代人们作为当时的知识精英,将游牧集团制度与中原制度融合、妥协。立法过程。中华文明尤其是语言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导致后人忽视了这段农牧文化互动的历史。笔者追溯了从先秦到唐代的史料,为我们辨认了整合的过程。以下内容经《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许可转载。摘要、参考文献和注释等详细信息请参阅原始出版物。作者|依然是张春海电视剧《封神榜》(1990)改编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中世纪发生了重大变迁,与华夏各民族和南迁游牧民族的冲突、斗争、融合密切相关。中古时期法律变迁的曲折过程表明,中国古代法律文明不仅具有基本的连续性和统一性y,但也有不满和多样性的支流。它们是中国文化进程的各个方面和组成部分,彼此独立。本文将以财产刑为切入点进行研究。 1、财产刑作为中国农耕社会的传统。研究历史上财产刑的变迁,是关系到包括东亚古代国家在内的世界文明的法律发展是否应该走相同甚至相同路径的重大问题。它还包括公共权力的建立和法律制度的演变、刑法与民法的区别、赔偿与罚款的关系、游牧团体法与中国法律的冲突等。考察财产刑的初始阶段是所有此类研究不可或缺的起点。 .:周苏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 财产刑最早起源于中国,是中华法制文明的重要传统。 《尚书·舜典》云:“项以刑为赦,五刑为刑,笞为官刑,鞭打为教刑,金为赎。祸患赦,贼终诛。”倪天生认为:“《舜典》中的赎金必须支付给受害人或其幸存家属,按照各民族的古代法律。金(Compositio、Busse)等。儒家思想。若有善行、恶行,则用金来支付。如果加害者造成伤害,而本意非本意,那么孩子就会欢喜,得到宽恕;如果父母不忠,做坏事,就用金来支付。”如果不改变他的行为,小偷就会杀死他并惩罚他,首先,在这种关于古代惩罚的记忆中,赎罪本质上类似于驱魔和鞭打,并不旨在将人们赶出社区。其二,救赎对应的是五主刑,与鞭、笞刑不同,鞭、笞本来是官刑、教刑。具体来说,从客观上看,犯人的行为达到了驱逐出社区的程度,但从主观上看,没有必要施加如此严厉的惩罚,适用需要灵活。总而言之,赎罪的本质就是从被驱逐出社群,转变为留在社群内,保全生命和身体。这种根本性的改变,符合农业社会的实际需要和少数民族的心理习惯——重视人,把人当作资源而不是负担。简而言之,这种赎罪形式是惩罚的一种变体,是一种特殊的惩罚形式。还有另一种形式的赎罪。 《尚书·吕行》:“奥夫莫反对疑赦,罚百仙,证罪……揭露疑赦,罚千仙,证罪。”这里的刑罚,其实就是赎罪,即罪行达到了以五刑罚的程度,但因为案情有疑点,所以改为赎罪,让犯人内的性质和原则与以前的赎罪类似。《尚书录行》还记载:“这些古人的一般认识是:“吕后根据刑罚的顺序着书立说,更惊人地向世人揭示了五赎是一种重刑,但到了周代,其性质发生了变化,轻刑的特征凸显,适用范围扩大,几乎完成了从重刑到轻刑、从限制性刑到普遍刑的发展过程。到了秦代,赎罪更加普遍。n 并成为正式的惩罚。学者们指出,秦汉时期的赎罪有两种。一是罪犯受刑后,可以交纳一定数额的财产来赎刑。这类赎罪主要针对的是特权阶层,先对他们施以一定的刑罚,然后再进行赎回。这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可以说是一种恶劣的待遇。其他类型的赎罪针对的是所有犯罪主体,是指轻微犯罪,是对犯罪行为的直接惩罚,而不是对特定刑罚的替代惩罚。 《汉魏时期的法律与社会:以简、文书为中心的考察》作者:韩树峰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5月至于最后,《法律问答》引秦法:“痕迹的内在(接受),抵抗的救赎”。 “盗者动分封,救赎抗”。另外,“发送计划B 偷窃。有一天,B去偷东西。来之前,他们把纹身都纹好了,还都赎回来了。 “他们都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直接惩罚’,而不是判处长刑或纹身,然后勒令用金钱赎罪。”“既可以用避免赎罪的方式,也可以用使犯罪者失去个人财产的方面作为惩罚。 “独立赎罪主要是针对所犯的罪行,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无论是贵族官员还是平民百姓,只要犯了轻微的罪行,都可以判处此刑。”这种救赎本身就是“初级惩罚”,它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介于长期惩罚和惩罚之间。这是一个固定期限的刑罚。 《睡虎地秦墓竹简》编辑:睡虎地秦墓竹简群版:文物出版社。 2001年12月,汉朝继承建立了QIN系统。救赎不仅是一种“刑罚交换”,更是一种形式上的惩罚。惩罚作为一种特权的作用越来越淡化,财富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地位的作用却越来越小。赎回刑成为普遍刑罚,符合我国法制发展的主要趋势。汉代刑罚的广泛运用。 P.T56:35:“首相农辰宣布,罪人必须付出赎罪代价。” 《福星》中的惩罚是小罪赦免、小罪赎罪。它具有黄金的品质。这需要很长时间。 ”永元六年(94年)廷尉陈冲写道:“今法规定死刑六百一十种,刑罚一千六百九十八种,苦行二千六百八十一种。 “刑罚分为三类:死刑、苦役、赎刑,可见赎刑在汉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二)罚款:从二级处罚到一级处罚 《中国刑法史》 作者:蔡树恒 版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 在中国刑事制度中,除了赎罪之外,还有罚款处罚。蔡叔衡说:“周朝还有一个新东西,那就是《尚书·吕行》中的商品刑……直到穆王修改刑法后,商品刑才被广泛使用,成为后世盗窃、赎罪、罚金等财物征收制度的起源。《周礼·秋官》还记载了“官员所受的罚金和商品罚金,发给军队”。沈家本解释说:罚金的名称最早出现在《志》中。晋”,在《管子》中有详述。用于所谓的轻罪。刑罚和赎罪是不同的。。 《说文》:“刑,小罪必受刀剑刑。贼无刀,但以剑咒骂,必受刑。” “救赎意味着交易。” “贸易富贵也,五刑比五刑轻,刑是轻罪,刑是重罪。凡谈罚不立罪,罚即其名。除五罚外,此为第一等。”前任董事刑法回顾》(共4位女性)公司2006年1月《刑事犯罪》犯罪较严重者“可以关在社区内,因此可以处以罚款作为惩罚”。第二个原因是,所有这些都不是刑事制裁。 《历代沈家本刑法考——刑家点考十二》,《精》文引用《尚书·吕行》“五刑并不简单,更正比五刑”,注:“五刑,要钱赎罪”。也就是说,所谓“五刑”,其实是一种细刑,只不过分五级,所以他又加了注:“‘五刑’二字,是指刑罚有五级,五刑低于五刑……不疑而得赦者。”五刑是不同于五刑的另一系列刑罚制度。这使得两者在春秋战国时期延续了沈家本引述:“小刑、禁为金分。”《管子·中匡》:“过刑为金分。”附注说:“管仲的这种制度……死罪以小兵赎,轻罪受刑。”看来是赎回了,扣分是l事实上,赎回对应的是五刑,罚则则不然。魏昭对“轻刑、禁刑,应以金分刑”的注解:“犯轻罪,不属五刑者,应以金赎。”差两分,今罚亦同。”汉代《奏鉴书》也提到张家山:“同时,若人盗一钱二十,腐烂一两。如果超过两千两,他就会被抹掉两两。超过二十到一百,罚款二两。“一百到两百,称为白弟子。超过二十到一千,称为刑。”古志解释道:“‘罚’是鲁国刑罚制度的一员,与秦汉刑罚制度地位相同。”作者:【日文】古志译者:柴胜芳。朱恒基e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直到我们长大睡虎秦竹简,要知道安乐死的刑罚是秦国最常用的刑罚。能说什么?如果你杀了他们,你就是城主;如果你伤害了他们,你就会成为他们的下属。角谷常子总结说,秦国的刑罚制度是“死——刑——抗”。武威含滩坡未开封的汉简中还载有:“官金二十两,有此法。用生蚕者,罚二两。序列在二十‘正刑’之中,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继承了秦汉财产刑的传统。死刑三,坤刑四,完刑和行刑三,赎罪十一,罚金六,七种不同的罪行,所有三十七种都被认为是他法律的广告。沈甲本说:“赎罪与罚罪分明两部分,魏法是从汉代继承的。” 《藤田高夫电影也电影,魏晋时代的图形刑电影最了汉代制度,是在数颜与等差上的刑总说,这已经是学界识了。再看晋《太史法》,史记:DAPI刑有三种:一是鸮,二是斩首,三是弃市。坤刑有四种,一种是坤品五岁,流两百,四岁。死刑二斤;王朝]李林甫等人特别考察了三年刑和二岁刑,所谓“罚一两以上为赎罪”,是指罚金以上的罪可以适用财产刑,这里用“赎罪”和“赎罪五年刑”,有不同的含义。古人说“刑也可称为刑”。赎罪……赎罪也可称为惩罚……含义基本相同,但名称明确,不可混淆。” “赎罪也是如此。新田登认为,曹魏的刑罚制度以无期徒刑、三等刑完为中心,三等刑是一种刑罚,并伴有死刑、叛乱刑、食、刑五种刑罚的种类。 ”邓以期曰:“魏用死、坤、万、祚、赎五刑”,“晋用萧、斩、离市、琨祚、赎五刑”。 《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作者:韩国潘版:人民出版社七月作者否认赎罪为五刑之一。晋代的刑罚赎罪与《尚书》记载的中国早期文明制度一脉相承,人民当时的人们对它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上表中张飞的斯纳比:“生罪刑不超过十四,死罪不超过三……刑不超过一岁,金银不超过四两。错误的警告……赎是纯阳的悔恨和吝啬过失。”赎罪主要适用于过失犯罪,是先秦以来传统的延续,即所谓“善”意图和恶行”适用于金代的赎罪,只不过两者都用丝绸赎罪。 “南朝制法传刑制度始于梁代。” 《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载《梁典》:刑罚制度为十五品之别:市井之辱,已是死罪……刑已二年。耳朵老了容忍犯罪,每个人都可以为所欲为。有多年的怀疑,一切都允许做。帛赎,男又四年,男二岁,男二岁,男帛二,在《刑罚五岁,刑二百帛赎》系列中,对“刑五岁,刑二百帛赎”给出了满意的解释。就是区别。 “南朝法律中,死罪、宽容、赎罪是分开的,而赎罪相对较轻,所以处于最底层。”而救赎则更为严肃。 “南朝的死罪、赦罪、赎罪中,针对人的赎罪比赎罪更为严重。正如沈嘉本所说,”赎罪、赎罪尤其以年刑为基础。 《隋书·刑法典》中的《梁典》整体而言,财产刑是中国的传统。比第一系列更大。破他即位后,制定权力典,并根据周汉往事,赎罪。历史学家认为,梁朝“有罪”。《马尼默》制度是“根据周汉往事”,这是一个正确的判断。这也说明,直到唐初,人们对中国这一传统的存在,其实梁武帝创制《大同令》(545年)说:“因尧、舜,而发赎罪。在中世纪,有罪的身体可以被允许偿还债务。所以,官员们也不是没有狡猾,所以每天都颁布禁令……罪身可以恢复,大家都听从救赎。”“所谓的”阿科古人“指的是根据周汉往事”;而《众人听赎》中的“九”字则揭示了梁代赎罪是普遍赎罪的信息。从以上分析中,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财产刑作为中国法律传统在魏晋南朝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华文明与北朝鄂北延续的象征。教育出版社2002年11月 正是因为南朝的社会经济较北朝“先进”,或者说北方社会受到游牧民族及其文化的严重影响,所以前北朝的“北朝社会经济落后于南朝”并没有明显的表现,而是中国人的“连续性——中断”。文化杜尔从长篇精选的最佳在线电影看,华夏文化的电影性与经总性保业是最主线,但与个别制度或材制看、由诸游牧族群征服电影的华夏文化保格上的断裂也是难以否认的事实。“连续-断裂-连续”的过程,就是中华文化从多元结合到一体的过程,并进一步发展和演变的过程。金朝动荡不安,中原一片废墟。魏末,百王灭亡,法律刑罚消失,行为风俗减弱。 “北朝的法律制度诞生于大混乱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口稀少、民族成分复杂、社会经济生活排斥、文明崩溃的环境中。除了严刑峻法之外,减刑也成为其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刑罚制度是自秦汉以来在中原王朝发展起来的,这对北齐王朝有着直接的影响。五十杖为三年,两年三十六杖,罚一块帛十杖。正因为如此,北齐的赎罪祭是不存在的。 《赎罪韦》卷111《兴》《刑之刑》的区别:皇帝即位后,命司徒崔浩辅严加刑罚。除判处五年徒刑外,还追加一年徒刑。中毒者将被杀,家山、贫民将被杀。官职及爵位皆免刑罚。女子因受刑而怀孕者,将被处以死刑,产后一百日,减半刑期。到了八十、九岁的时候,他也不会坐下来。酷刑的期限不会超过四十九。这段史料可分为两段,从“五岁、四岁的刑罚将被赎回,可怜的人将被赎回”。第二段从“基内富人上山烧炭”到“酷刑不超过四十九”,讲的是针对“基内人”,即游牧群体的法律。无论是“富人上山烧炭”,还是“穷人下田干活”,还是“女子到了青春期,病不愈”被人抓了看花园”,甚至官制,都是一种“赎罪”。但在农耕和农业经济条件下,以前的牛马赎罪变成了劳役赎罪。总体来说,北魏继承了北亚草原的传统,实行全民赎罪,而对于有相同传统的汉族人却没有赎罪的规定,赎罪就成了一种特权。孝文统一法制以及随后的演变,赎罪变成了限制性赎罪,之前的大学也消失了,所以不能成为主要的惩罚之一。但农耕地区和汉族毕竟是鲜卑人统治的主要地区和群体,而特别负责法律的人是汉族知识精英。统治阶级不可能不考虑法律适用的问题,因而也不可能不吸纳中国的法律制度。沈家本道:“昭成,代王十一建业。当时法律尚未准备好,所以有金马赎回。崔浩夫决定,该受刑罚的人都应该赎回。罪刑是刑一年,但如果不使用刑罚也是如此。不使用金马法在形式上更接近中国制度;死刑不能赎回,这与游牧民族的法律传统不符。”IC社会的出现,可以看作是法制社会化的体现。关于死罪的赎罪,《魏书·刑志》记载:“魏初,礼俗简朴,刑禁简化……昭成建国二年(338年):死者死时,请其家人献金马一匹作为赎金……若百姓互相残杀,则要赔死者家属的马牛四十九匹。”死者,还有丧葬用具“嘎提式的赎罪”具有游牧民族的特征”,属于“北方地方法(即我们所说的游牧群体法)的补偿制度”。 《北魏初期的政治制度》 作者:颜耀中 版本:吉林教育出版社 1990年7月 我们还可以看看乌桓的情况,它与鲜卑有着象征性的关系。史书记载:“历史记载记录中说:“这触犯了主的律法,盗贼不断死去。他们互相残杀,导致部落互相报复,报仇一直持续到主消灭了他们。罪人放弃了牛羊,独自生活,这才结束。”倪天生指出,乌环刑罚分为两种,一种是个人或个人团体进行的报复,另一种是公权力为了利益而进行的惩罚。团体的。前者允许否认,后者不允许。东胡族。将救赎限制为死亡。就是:“杀人偷马者死,余者收财以偿罪”。这与鲜卑人征服中原之后的情况有些相似。从上述《魏书·刑本》中我们还可以得知,财产刑与秦汉的法律制度不同。这是鲜卑法中的严厉惩罚。中田薰根据马氏《通考十一考》记载的四夷法系史料指出,在这些族群中,赎罪是一种通常等于死刑的重刑,而不是像T社会那样的轻刑。换句话说,中国的刑罚具有商业性,游牧刑罚是同态复仇,而以赎回(财产补偿)为代表的财产刑实际上是同态复仇的一种变异。如果你无法救赎自己,你就必须回到同样的复仇状态。源于游牧民族法律的重刑传统一直延续到周隋时期。据史料记载,齐后周武帝编纂《象经》时,杨坚对狼猫说:“何为人师,动天地,动鬼神,《象经》中包含许多正确的内容。”他认识到刑罚问题的严重性,隋朝建立后,以刑罚的简明为主要政策。即便如此,仍比不上当时的南方。在批准陈后,苏威廉洁地巡视江南……因江标出自晋国,刑法宽松……陈就位后,牧羊人一切都变了……人们怨声载道……于是老老百姓造反。”在一般的政治、文化和观念环境下,财产刑这种中国传统的轻刑在北朝失去了地位。所以我们看到,到了北朝,罚金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消失了,赎罪开始被比喻为轻刑。当时法典规定的三种正式刑罚(礼宾处决、死刑、年刑)中,只有最轻的双关语只允许赎回(监禁)。此外,由于赎罪在中国语境下的“意志”性质,在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背景下,适用的项目极为有限。主要适用于作为统治民族的鲜卑人或其他草下民族,以及一些特殊人群(如老人、儿童、孕妇)或情况(如过失犯罪)。最终“腐烂”成了一种特权,其范围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也体现在后世契丹法律中,规定“吐蕃人打死人,以牛马酬,汉人充之”。总之,经过长期的演变,大约魏晋以来,游牧赎罪制度在中国制度中不断碰撞、融合、失败,并逐渐发展成为由“塔”积淀下来的限制性赎罪制度。《赎罪法》是中世纪法律由多元到一逐渐凝结过程的产物,是农牧文化接触的结果。《续志通鉴长编》作者:【宋代】李涛版:中华书局,2016年11月。还应该指出的是,早在《申二录》中,赎罪就退出了主要刑罚的行列。虽然《魏书·刑法》记载,“刑法” 《申二》规定“受罚者,赎回,穷者,鞭笞二百下。”但《唐·刘典》卷六《尚书·刑家》注:“无刑名制度(后魏)。为五刑。 “五刑”中的“五”必须由颜文组成)和守门人的刑罚,赎罪的刑罚不在其中。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孝文帝初期。太和三年,“御史”命高鲁召集秘书等修旧文本,依规增减。”又令群臣商议意见,《御记》提及此事。五年冬末,八百三十二章,刑十挑夫六人,刑二百三十五人,刑三百七十七人。《北齐典》规定:死罪可赎。 刘)干雄……封为蒲城侯、平卢太守……为官七年,元代易谦取代易为县……易谦仗义子,轻视易,不向他汇报,千骑卒嚣张……于是便打杀了……进入中原的游牧民族文明有限,其“学术权”多为知识分子所掌握。l 组。管理自然而然地融合了不同的制度和文化,并逐渐融合。王朝还有独立的“赎罪”制度,本身就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系列。序:“一刑刑以”上“十五品”为赎罪制,“十杖置”中十五品为五刑制,有罪者“称为罪人”,“十杖”为复合参考,十杖的赎罪量为一匹帛。离开办公室,离开官邸,这种认可对于特权阶层来说意义重大——会对他们的职业生涯产生影响。仔细观察,史料中出现的极少数“微妙”案例,其实都是赎罪的运用,只是记载为“惩罚”。电视剧《贞观之治》(2006)剧照。至于另一个独立的“救赎系统”,名为“十罚十罚”。刑至死,差十五分”,如“联赎制度,指官爵、老少、宦官、愚人、少年犯”这句话所示,它包含了唐朝相互赎罪的特权,赎罪的表现就是参与参加特礼、参加、参加、参加、参加、参加、参加、参加、参加、参加、参加、参加、参加、参加、参加、参加。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n the joi这些与中国传统的万能赎罪有所不同。它们主要是游牧民族法与汉族法相互作用、融合的结果。总之,“赎罪的刑罚从十到死,相差十五度”,是对“赎罪以前是黄金,但一切都被中等丝绸所取代……在没有丝绸的土地上,允许丝绸收钱”这一长段的进一步解释。这并不是描述另一种形式的赎罪的孤立尝试。这一事实从北周“大禄”、“唐禄”的制度设置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 《大路》设定的财物刑的主题是:赎回金银五两五两黄金,一两。赎罪罚五鞭,金六至十两。赎回的刑罚是一年五两黄金,二年十五两黄金,三年一斤二十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十两。赎罪罚每斤十二两,并服六年,不分远近。为偿死罪,两千金……有资格的赎罪者将获得十根鞭子和十根手杖,并收集一块丝绸。无家可归的人将根据年龄限制获得十二块丝绸。一百名死去的罪犯。学者们说:“大路与北齐路不同之处在于,没有与五刑分开并平行的赎罪制度。”如上所述,北齐鲁不存在所谓的两赎罪制度。赎罪是一种“惩罚的交换”,对应于 to 五种惩罚,并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他在《大路》中描述赎棒、赎鞭、赎门徒、赎流放者时,也用了“赎一定刑”一词,而用“赎一定刑”来赎死,并认为赎赎死刑“本身就是一种刑名”,而启示一定刑“刑……”则赎回了资本。北周时期的“刑”并不是死刑的替代刑。表面上看,他所说的是一句:废赎罪代刑,似乎完全吸收了梁朝的制度。然而,如果我们能够从游牧文化的延续性和持续影响的角度来追溯上述北齐隋唐时期的赎罪制度。,我们会发现不同的事实——北周的赎罪制度与北齐、隋唐等时期属于同一制度。它是一种“替代刑”而非常规刑,其适用有很多限制。在隋唐时期的刑罚制度中,财产刑的地位完全丧失,罚刑丧失,赎罪的适用受到严格压制。 《唐·刘典》卷六《尚书行部》概括如下:救赎者是达到八品,升任官职、父母、配偶者;升五品者,自曾、高祖至曾、曾孙;晋升五级的人犯有轻罪和十重罪;降为八品者,犯流放罪。有犯罪行为的人,以及七十岁以上、未满七十岁的人等有犯罪行为的人十五、伤残伤残者,犯有谋反、谋反等罪的人,重病、偷盗、伤人者,主管扫民、扫民伤人者,毁扫民、扫民伤人者,扫民扫民、毁人者,主管者、民不理伤者,宽恕扫民者,毁人者,伤者伤者者。无视、伤害和发生的曼斯拉塔及其人民无视、伤害和发生的曼斯拉塔犯罪嫌疑人,将被给予赎罪。除了“疑罪”之外,这其实也是上文引述的北齐赎罪的体现:“一并赎罪的是官贵人少、阉人、愚人、有过失者”。这个制度显然是直接继承自北周的朝和北齐。四、结论中世纪时期,财产刑逐渐被排除在主要刑罚体系之外。这是十六国北朝时期游牧文化对农业社会影响的后果之一。在游牧文化的影响下,北朝隋唐时期,财产刑自秦汉以来发生了重大变化。 《唐律》中积累的赎罪限制性刑罚,是农牧业互动的产物,是法制由异到一的过程。但由于中国文化的总体连续性,特别是语言的连续性,前后不同的制度实际上使用的是相同的表达方式,而掌握知识权力的精英正是中国文化中的杰出者。在他们与机构有关的各种记录和叙述中课程建构、历史追溯等,都是从中国文化的立场出发,编织出完整、逻辑性的话语。这样,游牧文化在一定历史时期的作用和影响就被掩盖了。本文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这一事实。 【文献文献】张春海:《中世纪时期的财产所有权——农牧文化互动下的法律变迁》,《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第142-152页。作者/张春海 本期评述/陈新宇、梅建华文字节选/罗东引言校对/薛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