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保明受贿案进行处罚。被告人罗保明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罗保明犯罪所得的财产和利益已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罗保明受贿案一审判决书显示:1995年至2024年,被告人罗保明利用十二届全国人大委员会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承包、银行贷款、商业合作等事项协助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1.13亿元余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保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过大损失,应当依法惩处。鉴于未遂贿赂犯罪;他自愿自首,承认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他为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事实证明属实,服务显着;其认罪悔罪,积极退还赃物,受贿赃物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据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检察院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罗保明及其辩护律师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罗保明作总结发言并当庭表达了自己的愧疚和悔恨。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5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4年7月25日报道,罗保明自首;今年1月24日,有消息称罗保铭被开除党籍。经查,罗保明丧失了理想信念,背弃了初心使命,与政治骗子长期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损失,政治影响恶劣。他抵制组织审查并从事迷信活动。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询问时谎称问题,允许亲友干涉重要干部的任免,违规选拔任用干部,收受财物;诚信的底线被侵犯了。他允许亲属利用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奢侈的葬礼,长期免费接受商家提供的高端服务;违反规定,干预纪律执法活动的;贪污腐败,肆意妄为,以公权力为私利的工具,进行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经营、工程承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罗保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工作违法行为,涉嫌受贿罪。党的十八大后他没有停下来,也没有停下来。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必须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扩大其代表资格。涉嫌省级问题的,依法审查起诉,财产一并移送,并由天津市大港区委书记、市委商务工委副书记等担任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宣传部部长。